当前位置 > 主页> 住院须知 > 关于复印病历

如您需复印病历,请在出院后根据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与《天津市病历书写及质量管理标准》规定办理。

1.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,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资料。

2.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,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。

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A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B 保险机构

4.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申请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: A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B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C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5.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:门<急>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的住院记录(即入院记录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<检验报告>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<治疗>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报告、出院记录)。

6.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,医疗机构应当加盖医院复印件专用章。

7.复印病历的地点:位于门诊与住院部交界处的病案复印窗口。

8.复印病历的时间:周一至周五 上午8∶00—11∶30, 下午13∶00—17∶0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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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打印住院清单

在住院部门口设有4台住院患者清单打印机,您可在此查阅每日清单。您办理出院结算后,可在此或门诊咨询处持出院结算收据打印汇总清单。